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这也是吉林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此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