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j
当前离线
- 阅读权限
- 42
- 威望
-
4 级
- 论坛币
- 52432 个
- 学术水平
- 1164 点
- 热心指数
- 1118 点
- 信用等级
- 821 点
- 经验
- 206656 点
- 帖子
- 26392
- 精华
- 4
- 在线时间
- 2147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4-7-18
- 最后登录
- 2018-8-5
- 答疑数
- 0
泰斗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
4 级
- 论坛币
- 52432 个
- 学术水平
- 1164 点
- 热心指数
- 1118 点
- 信用等级
- 821 点
- 经验
- 206656 点
- 帖子
- 26392
- 精华
- 4
- 在线时间
- 2147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4-7-18
- 最后登录
- 2018-8-5
|
“剩余产品”应该与“剩余价值”相分离
黄焕金
众所周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中,剩余价值(准确地说应该是“剩余交换价值”)出于剩余产品,因为有剩余产品,才有相应的剩余价值。因此无形中,剩余产品等同于剩余价值了,似乎劳动者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产品,也就等于为资本家创造相应的剩余交换价值。是这样吗?实际上,按照以上“个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即按“个别价值由生产者自己(的劳动及其它耗费)形成,交换价值由其它低效生产者为之‘创造’”的观点,某个生产者的剩余产品所具有的交换价值实际上是由效率更低的其它生产者为之“创造”的。比如,生产者(资本家)A通过自己的雇佣劳动为自己创造了一笔剩余产品,但这并不等于生产者A也为自己创造了一笔剩余价值;根据以上论述,这笔剩余价值是由生产者A以外的效率更低的B、C、D等其他生产者为之“创造”的。如果生产者A的效率比这些生产者的效率更低,那么尽管生产者A自己也创造了一笔剩余产品,但它并不具有交换价值,没有剩余价值。
因此,剩余产品作为一种交换价值,并非是这个生产剩余产品的生产者(及其雇佣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他只创造了剩余产品的物质方面。所谓“剩余产品”具有两个意义,一个是物质性的产品,它指产品的使用价值性;另一个是价值性的产品,它指产品的价值及交换价值性,即“个别耗费”与“社会耗费”。实际上,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产品作为“剩余”了的产品,就已经特别指它的交换价值方面。比如,生产者A在一日内生产了10件产品,其中8件是补偿其资本及其它成本耗费的“必要产品”,另外2件是剩余产品。那我们是如何衡量必要产品是8件而不是7件或6件呢?这就要从其所包含的交换价值来衡量了,比如,如果按现在的“市值”即交换价值,8件产品值8元,而为生产这10件产品所耗费的全部代价正好是8元,那么8件产品出售后就可收回全部本钱,剩下的2件产品就成为剩余产品,其所具有的交换价值是2元。
但如果市场发生变化, 使生产者A的这10件产品只值8元,那么当他出售完这10件产品后只可收回这8元成本,没有剩余产品了。如果市场向相反方向变化,使生产者A的这10件产品的交换价值上升到20元,那么生产者A只要出售4件产品,就可以完全收回8元成本,剩下的6件产品则成为剩余产品。所以,所谓剩余产品,实际上仍然不是生产它的人自己创造的,而是市场上其它生产者为他“创造”的。 同一数量的产品,它所具有的剩余产品量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各不相同,比如10件产品所具有的剩余产品量有时是2件,有时又是6件。
如果生产活动不是商品生产,而是自给自足的生产,那么情况就简单得多,此时,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就都是生产它们的生产者自己创造的,在此没有任何交换价值因素介入其中。比如某人生产小麦1年获得1000斤,但他及其家人1年只消费其中的800斤,于是1000斤中800斤是必要产品,剩下的200斤则是剩余产品。在此情况十分简单清楚,它们都是其生产者创造的。所以作为物质财富的创造者,生产者直接创造他自己的物质财富,是十分明显的,毋需质疑。但到了商品经济的领域里,情况就显得相当复杂,虽然物质财富显然是直接生产它的生产者创造的,但其“交换价值财富”却要通过别人的条件,而由别人为之创造,或者说,别人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而为他创造着交换价值财富。比如上面这个直接生产小麦的生产者,如果他把吃不完的这200斤小麦拿到市场上出售,它会有多少交换价值呢?也许一点交换价值也没有,也许具有极大的交换价值,在这个市场里分文不值,而在另外一个市场里(比如在正陷于饥荒的非洲某地)则非常值钱。这种情况在既自给自足又要部分出售其产品的中国当代农业中表现尤为典型,因为,农民们常常要尽可能自种自吃,但也经常有些剩余,如稻米、小麦、猪、鸡、鸭、蛋等等,这些产品在供自己消费后还有剩余,于是拿一些到市场出卖。但是,同等剩余产品往往得不到确定的价钱,得不到确定的交换价值,有时甚至根本不值钱,因此干脆拿还回家不卖了。比如在粮食大丰收的年景,余下的粮食卖不了什么钱,所以不卖了,留在家里喂家禽。
所以剩余产品与剩余价值实际上不是同一回事,一个人生产出剩余产品并不一定意味着他生产了剩余价值。特别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剩余价值,甚至连剩余产品也不是生产产品的当事生产劳动者自己生产的,而是效率更低的其他生产劳动者为之生产的(这一点刚才已经说过)。指出这种情况有何意义?这个意义就是:通过自己生产率的提高、成本的减小而使别人无意中为自己“创造”交换价值,因为自己更先进,更有效率,所以自己从别人的相对落后中获得了超额的好处。如何达到这一点?就要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与工艺水平,使自己在生产方式上优越高效于别人。所以象晏智杰先生那样,,但欣赏的语言角度有所不同,这里是欣赏它给自己(作为一个生产者)带来一种生产方式上的先进性,从而超过别人,使别人能够为自己创造交换价值,但自己不“创造”价值,不“创造”更大的代价耗费。如果没有这一点,没有这种生产方式先进性上的差别,则任何科学技术也不能为我们自己创造出更大的交换价值。因此,科学技术不是使我们自己创造出更大交换价值,而是使别人为我们创造出更大交换价值;或者说,自己能够通过‘别人比我们更落后’而创造出更大交换价值。因为,如果别人也积极采取先进科学技术来改造他们自己的生产方式,甚至比我们还要先进,那我们仍然没有从先进科技中获得任何更大的交换价值,相反,我们却陷入了“丰收悖论”。这里完全要凭“比较优势”而不单纯是对先进科技的采用。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比别人先进、进步。任何先进生产要素的基本作用无非在此,而不要以为,自己采用先进生产要素就可以无条件地为我们带来更大利益。
二 生产率提高时个别物品价值的减小与总物品价值的增大
前面曾提到生产率与物品价值的反比关系,提到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那么,为什么生产率提高后在个别物品价值变小的情况下总物品的价值量会变大呢?
那是因为,虽然某个别生产者因生产方式先进了,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获得单位时间与单位成本的更大产出量,但是在整个社会背景下,生产方式仍然维持原先的状态不变,使整个社会生产率保持不变,所以这个生产者仍然可以获得原先的交换价值,获得原先的价格。这样就使这个生产者的总产品所具有的总交换价值量变大了。比如现在某物品P的市场价格是10元,生产者A的生产率是每天产出100个产品,于是他每天可获得的产值是1000元。当这个生产者A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率后,在同等成本耗费的情况下其日产量达到110个物品。于是按照现在仍然不变的10元市场价格,生产者A在物品P上便获得了1100元的日产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有利于提高生产率的措施与要素,都可以“创造更大价值”。比如生产者A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流水线,使相应产品的生产率得到很大提高,于是这条生产线,这笔投资于这条生产线上的资本,就为生产者A“创造更大价值”。当然,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所谓“创造更大价值”是建立在比其它生产者更先进高效的基础上,因此并没有脱离“低效劳动为高效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如上例,由于整个相关市场的生产率水平使物品P的价格维持在10元位置上, 所以对于任何个别生产者来说,无论其生产率高低,他生产的相应产品P都可以以10元价格出售,如果你日产量大,那你自然可获得更大的日产值,如果你日产量小,那你就只获得更小的日产值。
显然,由于生产率高的物品所包含的成本较低,所以它具有更大“降价空间”。所谓降价空间是物品的市场价格与其实际成本价格之间的差距。比如生产率高者其物品成本价格是8元(这意味着,只要将物品卖出8元,就可以收回全部耗费所构成的成本),而现在的实际市场价格是10元,那么对于这个生产率更高的生产者来说,其物品所具有的降价空间就是2元。这意味着,无论物品价格处于8元至10元之间的什么位置,这个生产者都可以赚到一笔超额利润;当实际市场价格跌到8元时,他不再有超额利润可赚,但还可以赚取成本价格所包含的“劳动利润”,这是一种保证生存的最低利润。如果价格再降,那对于这个生产者来说,就“连饭都没有吃”了。一般来说,生产率高者其物品价格总是比实际市场价格稍低,因为这既维持了较大的市场竞争力,使其销售更快,又尽可能获利。关于这种情况,马克思这样说:“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这个物品的社会价值1先令出售,那么他的物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一方面,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给他提供的产品比以前多一倍。因此要卖掉这些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在市场上获得较大的销路。因此资本家要高于产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产品”。
物品的降价空间,在今天的经济现实中非常多见,因为它是价格战的基础。消费者在谈到某种商品的价格时总认为它还有较大降价空间,因此它的价格在市场竞争之下肯定还会下降。对于这类事情,人们现在谈得最多的可能就是汽车的价格了。汽车价格由原先的20万下降到15万,但人们认为它还有降价空间,于是再等待;汽车价格再降低到12万,可人们仍认为它还有降价空间;最后,汽车价格跌破10万。此时,汽车的生产及经营者们纷纷表示,汽车已经没有降价空间了,已经达到成本底线,不可能再降价了。“降价空间”等于零,说明实际价格与其成本价格已经相等。
那么这种因生产率提高而获得的更大价值,获得的这笔“超额利润”,是什么性质的价值呢?马克思说它是“社会价值”。他说:“但是物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 但实际上它却是一种因自然垄断的形成 而产生的“虚价值”,或者说是一种“假价值”。因为通过这个“社会价值”,它所获得的是一种不正常的“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迟早要消除,价值迟早要回归于个别价值,否则就算在马克思本人看来也不符合价值规律,因为他曾这样说:“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述规律就得到了证实,按照这个规律,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 从马克思前后这两段引文来看,他有时把价值认为是“社会价值”,有时又把价值认为是“个别价值”(---在他看来,产品的社会价值降低到其个别价值才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因为社会价值降低到其个别价值的水平,就把一切虚高的价值挤掉),是否体现出他关于价值概念的某种矛盾性?确实,这体现了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矛盾。当然,如果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那就没有矛盾了。问题是,当个别价值不等于社会价值时,到底哪一个才算是真正的价值,才真正表征价值的意义呢?个别价值表征个别的代价耗费,社会价值表征全体社会的代价耗费,因此,就象前面曾说过的,它们两者具有完全相同的属性,都是表征“代价耗费”的存在。但是,社会价值不过是由无数个别价值汇合而成,没有个别价值哪有什么社会价值?所以,并没有任何先于个别价值而存在的社会价值。因此马克思把“社会价值回归个别价值”看作是价值规律的体现是正确的,而他说“物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是有问题的。
实际上,按马克思一贯反对“机器创造价值”(即要素价值论)的思想,他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个别价值,而不是社会价值。因为正是机器的作用使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而获得一个超额利润,但马克思并不认为这笔超额利润是正常价值所包含的,它只不过是暂时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他看来,这笔超额利润随着市场竞争而消失,使社会价值回归个别价值,才是符合价值理念的。当然,在马克思看来,最好是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就没有“到底选择个别价值还是选择社会价值”的理论上的为难。所以,马克思的价值论,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均衡论”,即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的均衡论。一旦个别价值不再等于社会价值,这一价值论就陷于矛盾,也就陷于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混淆,陷于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两难选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