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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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clm0600
发表于 2018-6-5 10:45:31
|只看作者
lykd05130 发表于 2018-6-5 10:33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十四页)中就明确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 ...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十四页)中就明确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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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里面全是“衡量”。而且是“能购买”的劳动量,而不是消耗的劳动量!
其实,斯密只是把劳动作为一种更准确的货币而已。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价值),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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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吗?斯密首先分析野蛮社会条件下,劳动产物都分配给了劳动者,所以劳动价值论才成立,即耗费劳动量决定价值。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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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吗?斯密分析了资本积累的条件下,生产耗费劳动量,并不单独决定价值!利润也参与决定价值!!
利润是决定价值,绝非分配价值!
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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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分析了地租的情况:价格又多了一份儿!
看看斯密的三个分析,都是先分析分配情况,分配每增加一种(利润或地租),商品价格或价值(能购买的劳动量)就在耗费劳动量基础上增加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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