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利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取代价值的计算,实际上是不成功的!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并不比价值或者价格的计算简单。注意:个人劳动时间不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者之间的转换关系也就关系到价值怎样决定! 马克思的理论,暗含了所有人的同等劳动时间都应该生产同等价值量的商品,也就是每个人的劳动价值(在同等时间内)都是相同的,只是因为一些个别的原因导致了人和人在劳动价值方面的不同(熟练程度,教育等等)。 但是,马理论暗含的每个人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同等价值的量的劳动不仅在实证的框架下无法得到验证,就是在理论的层面也得到不到人们广泛的认同。科学家和普通人之间的巨大反差,不能不使得每个人正视个人价值的巨大不同;即便在同一个工作岗位,两个人生产的商品价值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价值,最终反映为满足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群居社会,人际关系中社会地位的高低也反映了个人价值的巨大不同。一个较高等级的阶层不可能按照同等时间生产同等商品价值的等量关系来进行交换。交换的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了社会地位的不同,在马的框架下,马认为消除了资产阶级就能实现平等;但实际上,只要科学家或者政治家与农民的地位差异存在,他们的劳动价值量就是不平等,除非我们消除所有职业的差别,让所有人在8小时内生产的商品价值量都相等,这时候也就有所有职业的平等关系(交换)。 为什么我1小时生产的商品价值量必须和你1小时的价值量相交换?为什么不是0.5或2个小时的?我们不得不承认,某些人更有效率地进行生产,更能有效的满足和符合别人的需要,而另外一些人则不具有此项才能。 现实世界的交换关系,基本上都是基于帕雷托改进的,你愿意用你手中的商品去交换另外一些,总是能得到帕雷托改进的。而帕雷托改进,你总是愿意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帕雷托改进,都是最有效率的。你多余的1000斤粮食,对你虽无多余的价值,但只换来1斤土豆,这总是令人沮丧的。但工人们有时也只能接受这样不合理的交换关系,这就是剥削。 虽然一般均衡理论总能找到一个价格体系,但这个体系不是平等的。所有人的效用函数无法精确表达和排序,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没有一个社会福利函数能进行合理的排序。 价值判断,我认为是主观的,是对每个人都会有些不同的。在社会公认价值的框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个人对价值的不同认识。因此,各种商品的交换比率也更可能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除非这些商品是可以完全替代的,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商品交换比率更多地受到社会公认价值的影响,在不同的制度、国家、文化范围内,不同比率地交换关系都可以是合理的和公平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18 19:55: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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