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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工人和脑力劳动者是马克思眼中的劳动者(价值的创造者)吗?――再谈马克思的偏狭

2023-04-24 09:41:54

楼主: 孟子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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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商业工人和脑力劳动者是马克思眼中的劳动者(价值的创造者)吗?――再谈马克思的偏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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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8-8-3 11:49:23 |只看作者 |倒序
本帖最后由 孟子的学生 于 2018-8-3 11:51 编辑

商业工人和脑力劳动者是马克思眼中的劳动者(价值的创造者)吗?――再谈马克思的偏狭



马克思的《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经典著作,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中,马克思谈到了生产劳动的问题。结合马克思在《资本论》其余章节对生产劳动问题的散见论述,我们似乎发现,马克思在界定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的这个问题上,他是按照它自己的个人需要来界定而不是按照经济活动的事实来人界定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商品价值的创造者)的。而这一点,就让我们看到了马克思进行科学研究时的随意性和研究视野的狭隘。在界定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这个问题上,读罢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只给人这样的感觉:马克思想让谁是劳动者,谁就是劳动者。而这,再一次体现出了马克思作为经济学家所不该具有的偏狭。



这是马克思 在《资本论》第十四章中的论述:“劳动过程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见第五章)。在那里曾指出:“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补充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这里要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当他为了自己的生活目的对自然物实行个人占有时,他是自己支配自己的。后来他成为被支配者。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后来它们分离开来,直到处于敌对的对立状态。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



在我们引述的马克思《资本论》的论述中,我们要注意这样的两个词汇。第一,“总体工人”。第二,“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尤其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第一个词汇“总体工人”。郭大力的《关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也引述过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不过郭大力引述的原文却是这样的:“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郭大力引述的原文用“总体劳动者”这个词汇代替了通行的《资本论》中的“总体工人”这个词汇。一个人在同一本书中所使用的同一个的词语,被翻译成中文,竟有两种不同的翻译,一个是“总体工人”,一个是“总体劳动者”,我想,这似乎是有着它背后的原因的。




我们可以试着分析一下这两个词语“总体工人”和“总体劳动者”。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总体工人”这个概念,我们想知道,马克思的这个“总体工人”概念是包含哪几类工人,或是单指哪一类工人。搞清楚马克思说的“总体工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对于我们判断马克思的研究是否具有随意性、马克思的研究视野是否狭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里,马克思提到了商业工人,农业工人、产业工人这三类工人,而商业工人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不生产剩余价值的,换句话说,是不创造价值的,商业工人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注意,马克思一再强调商业工人的劳动是不生产的,其实就是为了强调按照他的理论体系进行推论而得出的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都在瓜分体力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结论的。而“总体工人”一词中,是否包含商业工人呢?结合我们引述的马克思的《资本论》原文,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分析。假如这里的总体工人包含商业工人的话,马克思就让自己的理论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工人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体,但是,商业工人又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既然商业工人不创造剩余价值,总体工人如果包括商业工人,那么,一个不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种类,是如何能成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群体中的一员呢?这样马克思说的“总体工人”就应该指体力工人,因为,他们是直接的商品生产者。但是,假如这里的“总体工人”只指的是“体力工人”和“工业、农业”中的工人,指的是能创造价值尤其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而不包括商业工人的话,马克思同样让自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总体工人这个概念,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个想要囊括所有工人类型的概念,而商业工人假如不包含在这个概念中的话,总体工人这个概念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或者它就改换个名字叫,叫做“总体体力工人”,但这个名词对于理解马克思的经济学来说似乎还有点模棱两可,因为,商业工人也应该是体力工人的一员,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也付出了体力,“总体体力工人”也不能明确地把商业工人排除在它的外延之外。这样,我们还可以把“总体工人”这个概念,换成“总体的最直接的制造生产物质商品的体力劳动者”。我想,用这样的一个概念,就比较能表达清楚马克思对于工人分类的见解了。因为,我们都知道,根据《资本论》的有关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论述,只有有形的物质商品的最直接的体力生产和制造者,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才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而其他的非有形物质商品的生产者和脑力劳动者,以及非有形的物质商品的最直接的体力生产和制造者都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和商品价值的创造者,而这些人,都是在间接地瓜分直接的有形的物质商品的体力生产者所创造 的价值。换句话说,他们――非有形物质商品的生产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是寄生虫和吸血鬼!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说的:“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为,生产工人的概念扩大了,是这个概念的外延扩大了,而不是指直接的有形的物质商品的体力生产者的数量扩大了,稍微懂一点逻辑学是常识的人,他都会要问一个问题:生产工人的概念扩大了?那么,那些人会成为生产工人这个概念中的一员呢?商业工人?不行!他们不创造剩余价值!脑力劳动者,不行,他们不是直接的有形的物质商品的制造者和直接生产者。既然,脑力劳动者和商业工人都不能成为扩大的生产工人概念所包含的成员,那么,马克思说生产工人的概念扩大了,又什么实际意义呢?



而如果我们不去考虑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不把剩余价值理论当作理解马克思经济学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当然可以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说的“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这句话。稍微有些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的生产,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协作和配合才能完成的工作和过程,有市场调研人员的对消费者需求的考察,有商品研发人员对商品的设计和研发,有资本的所有者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恰当的配置,有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过程的监督(不仅仅是管理生产人员,同时监督生产过程是否安全是否符合生产的基本要求),有工人的直接的生产,有产品检验人员对商品质量的检验,有产品销售人员进行的商品流通努力,有运输行业对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的运输服务,更有市场调研人员进行的对商品入市后市场反馈的调查和信息搜集,甚至于消费者本身对于商品(包括物质品和无形的产品)的形成(比如商品的设计、功能的提出等)都有着直接的作用……总之,一个商品要成为商品,它的价值要最终实现,不仅仅只依靠直接的有形的物质商品的制造者和直接生产者,而要靠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一个人的协作和努力。如果我们要在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或者换句话说,如果要用事实上的经济现象和商品的实际生产完成过程来理解马克思说的“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这句话时,我们是不是可以把马克思竭尽全力批判的“资本家”、和“体力劳动”“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脑力劳动者”以及同样作为被剥削者但却靠着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而生活的“商业工人”甚至于消费者等一切对商品的生产不论是做出直接的贡献,还是间接的贡献的人都纳入“生产工人”这个概念中去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不是就直接意味着马克思的经济学就彻底失去了它的批判意义,马克思经济学彻底失去了它的真理性呢?


当然,马克思本人应该是不会同意我们把“生产工人”这一概念如此扩大化的,但,如此扩大“生产工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并不是哪个人主观上要如此,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事实要求我们对旧有的概念做如此的理解。马克思不同意扩大“生产工人”概念的外延,但是,他却在极力地把“生产工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压缩到他想要的那个程度而完全罔顾经济事实!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生产工人,就是指的“总体的最直接的制造生产物质商品的体力劳动者”其他的人,不论他对于商品的市场有无贡献,只要他不是“最直接的制造生产物质商品的体力劳动者”,他就不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反之,他就成为了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依靠最直接的制造生产物质商品的体力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而生活的人。这样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在私有制度下,基本上都是剥削者或者寄生虫。而在公有制度下,他们却摇身一变成为了社会生产的必要劳动者(郭大力在评价社会主义国家中商业工人的劳动是一种何种劳动时,做出如此判断)。

  

一旦马克思不顾经济事实而看不到很多人甚至于社会全体成员都是商品的制造者并只把自己想让的哪一类人成为劳动者的时候,马克思是不是就直接宣判了它的经济学的死刑了呢?在界定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这个问题上,我们再次看到了马克思作为经济学家所不应该具有的偏狭,用如此狭隘的研究视野,怎么能对客观的经济事实作出客观的评价?


同样,我们再回到郭大力所引述的《资本论》的语句,郭大力把“总体工人”翻译成“总体劳动者”,如果我们按照一般的经济事实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说的“总体劳动者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的话,我们同样可以把马克思竭尽全力批判的“资本家”、和“体力劳动”“截然分离和对立”的“脑力劳动者”以及同样作为被剥削者但却靠着产业工人的剩余价值而生活的“商业工人”甚至于消费者等一切对商品的生产不论是做出直接的贡献,还是间接的贡献的人都纳入“生产工人”这个概念中去,而这同样似乎意味着马克思的经济学就彻底失去了它的批判意义,马克思经济学彻底失去了它的真理性!



但不论是郭大力的“总体劳动者”还是通行的《资本论》中的“总体工人”,如果要保住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地位不动摇,始终让剩余价值论处于逻辑上不败的地位,那么,我们只能把“总体工人”和“总体劳动者”的外延压缩为“总体的最直接的制造生产物质商品的体力劳动者”,而不能在囊括其他!



马克思经济学当然有它正确的地方,但是,一个学说,如果在基础理论上都无法和事实相一致的话,那么,我们又如何去相信它的建立在基础理论上的其他理论呢?对于马克思经济学中“总体工人”这一概念外延的考察,让我们再次看到了马克思作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具有的偏狭,而正是这种偏狭蒙蔽了马克思的智慧的心灵,最终让他的学说成为了制造、激化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最佳利器,把原本可以协商互助共赢的人类关系,变成了你死我活斗争到底的关系!而原本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制和民主机制互相协作的人类世界,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也变成了剥削与剥削、掠夺与被掠夺、欺骗与被欺骗的动物世界!



而我们需要这样的经济学吗?



草作于2018年8月3日早  于从吾庐




沙发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8-3 13:06:16 |只看作者
明确“是什么”,也就是规定性的陈述。这就叫定义。与之相反的就是意义不定的陈述。所谓辩证法,所谓“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也就是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马克思在第二版跋里已经申明他在《资本论》奠基篇章里卖弄起这种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这差不多就是申明这是诡辩,而不是理论。
藤椅
Ligzdnzhu 发表于 2018-8-3 18:48:24 |只看作者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8-3 13:06
明确“是什么”,也就是规定性的陈述。这就叫定义。与之相反的就是意义不定的陈述。所谓辩证法,所谓“黑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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