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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11)――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

2023-04-24 09:41:54

楼主: zheng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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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11)――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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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engyr 发表于 2018-8-3 20:58:45 |只看作者 |正序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续11)――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剥削,开发,利用

十二、疏漏了“剥削”一词的其它重要内涵

在我国通常意义的剥削是指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这是指一种权力的直接运用,例如前资本主义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以及当今……等等;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这就是按马克思的说法,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即所谓的等价交换形式,资本家按劳动力商品价值购买劳动力,而劳动力在生产领域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商品价值,形成以资本价值增殖的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所无偿占有。这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形式。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商品价值以下或以其他手段压榨雇佣工人,则是超越正常经济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那是属于超经济剥削(一种不受制约权力的运用)。马克思的“经济剥削”理论是建立在其“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而其“剩余价值论”又是建立在所谓“劳动力是商品”以及其劳动价值论上。前面几帖已经指出1、“商品价值”不是创造出来的;2、劳动力不是出卖,只是租赁使用;3、劳动力在生产领域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商品价值这是要以一定的生产率为基础条件的[见26(1),22];4、劳资关系不是等价交换!而是按比较利益原则进行的交换!工人劳动力的使用及其劳动在最终商品中所表现出的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劳动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微观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马克思只考察了大于的情况,而在等于或小于的情况下,是没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可言的。现实的问题在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是根本无法精确地在产品出售前加以认定的;前帖指出宏观表现的剩余价值有多种来源,而且主要来源于社会性潜劳动。在最终商品交换中只有社会性的潜劳动的作用才可以像使用自然力那样是无偿的(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的潜劳动等等除外)。

根据外文翻译来的“剥削”一词在我国当代用语中饱含着贬义,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社会关系用语。但“剥削”一词在外文(例如德文、英文、俄文)的基本释义中还有开发、利用等等之技术性的含义,即开发一物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加以利用,诸如可以为了社会福利或私人利益而去开发太阳能、风能等等自然能源、开发大量被“抛荒”了的社会性潜劳动……。当年马克思使用“剥削”一词时明显疏漏了阐述这种“技术性”含义的内涵。马克思只是把雇佣劳动者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称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则用于“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称为“剩余劳动”。马克思把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叫作“剥削”,并且认为这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事实上要事先精确的划分上述两种劳动各是多少是不可能的:因为雇佣工人的劳动要首先在“社会过程”中转化为有效社会劳动,至于能转化为多大的有效社会劳动是有多种影响因素的。结合马克思的上述认识,我们只可以这样认为,“剥削”一词的含义可以是指投资者通过开发工人的活劳动或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从而使自己实际用于劳动的量大大地少于自己消费所拥有的商品中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同时又极大地增加了自己的收益,这种比例为多少时才是合理的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而“被剥削”一词则是指雇佣工人自身实际用于劳动的量多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同样的,这种比例为多少时才是合理的也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其实上述含义的“剥削”不仅只发生在生产领域中,更多的是与交换和分配领域中的权力的运用以及力量的对比有关。当然,在马克思文本中该词的含义仅仅是指资本家利用雇佣工人的劳动为自己创造剩余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因为当年马克思还没有探索到并形成冻结状态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概念,因而没有考虑开发、利用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可以获得巨大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情况,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与失误。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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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3 小时前 |只看作者
你就自言自语吧
地板
zhengyr 发表于 3 小时前 |只看作者
投资者无偿占有的最大部分是开发利用生产资料荷载着的巨大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所产生的贡献(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的创造性劳动)。这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比之以往的生产方式的进步的一面。只盲目增加活劳动的数量,闲置、或疏于开发利用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生产方式(诸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并不值得歌颂!前面的一些帖子曾不断地谈到可以把投资者开发利用社会性潜劳动看作是“拾荒劳动”或“开荒劳动”。但是,社会性的潜劳动在生产与交换中的贡献大部分为投资者占有显然有不完全合理之处(特别是投资者没有对其生产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有效的补偿时),为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它应该补偿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与全社会有某种共享。商品社会所谓的经济“剥削”占有的根本问题是在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与投资者的“拾荒劳动”所提供的资本要素(内含大量的社会性潜劳动)相结合,在共同生产中所取得的本应属于全体合作者和全社会共享(特别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成果,仅以工资形式给付劳动者是否“足额”并公平合理?大部分的超过预付资本的剩余部分通过各种渠道,为投资者、权力拥有者所把持、瓜分的社会分配方式是否具有无可厚非的合理性与正义性?特别是投资者的“拾荒劳动”常常伴随着要如何有效补偿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这其实是涉及到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权力如何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而合理运用问题,绝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纯经济理论问题。至于具体的资本家的“唯利是图”侵害公众利益的“恶行”――制造假冒伪劣的产品,无视安全的恶劣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及滥用资源,以及使用童工,压低、拖欠工资等等行为这是属于“超经济剥削”,都是可以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加以制止的。
报纸
zhengyr 发表于 昨天 18:12 |只看作者
马克思实际认为剩余价值是指一种不等价交换的产物:“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能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46(上),283]既然在这里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实际上存在着权力下的不平等交换,因此就不能把它看成仅仅是一个经济剥削的问题,实际上存在的更主要是超经济剥削!
板凳
zhengyr 发表于 昨天 11:02 |只看作者
龚民 发表于 2018-8-4 06:36
胡言乱语的产物。
“胡言乱语的产物。”正是你在论坛上的镜像!
藤椅
龚民 发表于 昨天 06:36 |只看作者
胡言乱语的产物。
沙发
escaflowne1985 发表于 2018-8-3 22:27:29 |只看作者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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