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m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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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whm303
发表于 2009-11-6 13:23:31
|只看作者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11-6 10:28
看来303先生似乎有些改变以往的观点呢.
说几点意见.
一.个别价值的说法就可以了,以主观价值为注脚,叙述上容易混淆.虽然意济魅?
二,你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个别劳动时间加总而除以商品量的说法,不符合马克思原意
三,严格地说,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个别价值,只是,这是一种生产者一般的个别价值.它与生产者个人的个别价值显然不同.尽管有这种不同,本人却不主张这种区分.
四,最后一部分所说的价值,才真正是人们日常所理解的价值.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这样,事实上就不得不与效用论取得某种一致----当然,我不知道你现在对效用论是否仍持过去的见解.然而,这已经不属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范畴了.
除却这些,本人基本没有什么意见.
顺便也贴一旧文,也是讨论一些概念的.欢迎批评指正.(标题:)
看来303先生似乎有些改变以往的观点呢。我没有改变任何东西,不知你是如何看出我的改变。马经的范畴本来就不是静止不变的,这是我素来的观点。如果在你看来我的观点改变了,那么我只能说你不太理解辩证法。
你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个别劳动时间加总而除以商品量的说法,不符合马克思原意。一般我不太拘泥于马克思的愿意,也不喜欢引经据典。但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来看,我还没注意到和马克思的定义有何不同。
社会价值,也是一种个别价值。关于区分社会价值和个别价值的标准,我主帖里是说清楚的,二者在这个意义上的区别是严格的。
这样,事实上就不得不与效用论取得某种一致。马克思从没有否认效用的作用,承认效用的作用并不是和效用论取得一致。记得曾经在某个帖子的回复里,我表达过这种观点,暂时找不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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